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森林火灾,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经市人民政府研究,特发布此命令,请遵照执行。
一、森林防火期: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。
森林高火险期:森林防火期内,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四级以上(含四级)。森林高火险期内,禁止一切野外用火。
二、森林防火区域: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、林地、荒山、草地及距离林缘1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。
三、森林防火期内,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:
(一)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。
(二)严禁自行炼山和焚烧秸秆、稻草、田埂地坡野草等生产性野外用火。
(三)严禁乱丢烟头、玩火、野炊烧烤、明火取暖、明火照明、烧炭、烧山狩猎、烧蜂,以及在喜庆、祭祀等传统活动中烧纸钱、点香烛、燃放烟花鞭炮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。
(四)严禁其它违规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。
四、实施网格化精准管控。全市林区划分网格,明确网格员,实行网格化管理。森林防火期内,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深入网格检查指导;森林高火险期时,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带队下沉网格蹲点指导,实行市包乡镇、乡镇包村、村包组、监管员、护林员包网格制度。
五、森林防火期内,特别是春节、清明节前后10天,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,加强林区巡防工作,对重点地段、重点部位要安排专人巡山看守,及时排除隐患;各乡镇和雪峰山国有林场、八面山国有林场等重点防火单位森林防灭火队伍要进入战备状态,一有火情,迅速出击,科学扑救。
六、森林防火期内,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,依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造成森林火灾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在森林高火险期内,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防火令的,由市森林公安局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八、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由于思想麻痹,工作不落实,造成重大损失的,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。对防火扑救有功的人员,给予奖励。
九、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,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,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情,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:119或0745-7738119。
十、此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审核:邱曦 终审:蒋耀南
来源:市人民政府
作者:办公室
编辑:唐艺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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